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7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阿卜力克木·阿卜力米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祖来汉·麦麦特,女,维吾尔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阿卜力克木·阿卜力米提、祖来汉·麦麦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峰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阿卜力克木·阿卜力米提、祖来汉·麦麦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杨峰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4元,合计10310元(不包括利息)。被执行人阿卜力克木·阿卜力米提已给付借款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给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阿卜力克木·阿卜力米提、祖来汉·麦麦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峰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327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陶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海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