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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2075号之一

冯生祥、冯月补与被执行人杨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生祥;冯月补;杨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2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生祥,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冯月补,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万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冯生祥、冯月补与被执行人杨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万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由被执行人杨万俊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冯生祥、冯月补偿还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万俊名下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雄山巷东13排3号-1房(产权证号:00470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万俊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雄山巷东13排3号-1房(产权证号:0047054号)。

二、被执行人杨万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万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万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万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统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