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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民初2763号

吴某与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某;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2763号

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鞠华,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经营者:冷家豪,地址:高密市密水大街东首路南(第三实验小学东侧)。电话:2789699。

委托代理人:徐怀亮,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职工,住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张宜森,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职工,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