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2763号
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鞠华,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经营者:冷家豪,地址:高密市密水大街东首路南(第三实验小学东侧)。电话:2789699。
委托代理人:徐怀亮,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职工,住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张宜森,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职工,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高密市渔乐乡情蒸汽海鲜餐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