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536号
申请执行人:九洲梧桐(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C之二。
法定代表人:游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胜辉,北京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庞洪,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556室。
法定代表人:庞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九洲梧桐(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洪、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庞洪、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执行回案款0.63万元(已发还);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庞洪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10月30日止(现车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庞洪、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