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民初3364号
原告:胡陈明,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屏东六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4027243821044。
负责人:朱明清,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吴惠芬,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陈明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海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陈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原告《培训证书》原件。2、判令被告因提交虚假材料证据向原告书面道歉。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经济损失7964.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中旬参加了教育局组办的广东省校园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培训课题,并获得了广东教保中联校园安全培训中心颁发的《广东省校园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此培训不用学校及参训人员付费,但《培训证书》发放后就一直被学校滞留。被告先后两次提出要原告赔偿培训费用,2018年8月7日被告提起仲裁要求原告赔偿其支付的培训费用180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其支付的培训费用900元。两起案件中被告均提交《司机学习培训费用支付记录》,收款账户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单分类为“理财”等无关联证据来索取原告钱财。原告提交的教育局出具的证据证明“没有收取学校及参训人员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拿着没有支付费用且本应颁发给原告本人的证书,假借法律手段索取钱财。在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还要求本人赔偿18975元之多,至使本人多次寻找证据及出庭,耽误了工作,影响了正常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2、珠香劳人仲案字(2018)1494号仲裁裁决书一份。3、《民事起诉状》一份。4、(2018)粤0402民初11478号民事判决书。5、《广东省校园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培训证书》。6、《司机学习培训费用支付记录》。7、工作证。8、2018年9月——2019年1月工资清单。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主张之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被告是基于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起了反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方式方法并无不妥。胡陈明陈述答辩人要求其对培训费进行赔偿假借法律手段索取钱财纯属无稽之谈。其次,就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是循司法程序解决。我们尊重司法机关的结论。第三、经法院判决后,原告无端再起争讼,属无理缠诉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对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惩罚。
二、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案涉之《培训证书》是基于其在被告处任职校车司机的职务、且由被告公费培训所得,属于校产,不宜“返还”。
三、被告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循司法途径解决,相关的事实也经司法机关查明,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作书面道歉,并且原告所述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原告自劳动纠纷发生后,不断干扰被告正常的教学秩序,给被告带来了社会上的极大不良影响及严重损害了被告的社会名誉,被告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提交如下证据:1、珠香劳人仲案字[2018]1494号《仲裁裁决书》;2、(2018)粤0402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书;3、(2018)粤04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原告原为被告单位员工,为校车司机。原告于2018年5月中旬参加了广东省校园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培训课题,2018年6月12日广东教保中联校园安全培训中心颁发了《广东省校园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培训证书》(证书编号为:180756020304)。该证书内容为:姓名:胡陈明,工作单位: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于2018年6月9日遵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及服务规范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粤教保函(2016)160号)文件要求,参加(区)级学习教育活动,有系统地学习安全应急管理及规范化服务知识。特发此证。该证书,原告认为应归属其个人,被告认为是其送原告前往培训,该证书应归单位,不应返还给原告,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另查明,2018年8月7日被告曾提起仲裁要求原告赔偿其支付的培训费用180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其支付的培训费用9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该两起案件中提交《司机学习培训费用支付记录》,收款账户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单分类为“理财”等无关联证据来索取原告钱财。故要求被告书面道歉对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请求,原告胡陈明陈述,本人与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之间的诉讼从2018年8月开始,为了打官司本人一直请假收集相关证据,导致本人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没有得到足额工资收入。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以2019年1月工资5274.9元为基数,减去2018年9月至12月每月工资所得计算出来的。
本院认为,双方争执的《培训证书》,从其内容陈述来看,是陈述原告胡陈明参加过培训,有系统地进行了学习,该证明的内容指向个人,具有较强的个人特征,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该《培训证书》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在此前的诉讼中提交了虚假材料,要求其书面道歉,该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7964.24元,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因进行诉讼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原告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返还原告胡陈明《广东省校园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培训证书》(证书编号为:180756020304)原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雅景小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海欧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