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海清,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张万虎,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王海清与张万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0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5日前给付案款10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案款10000元,剩余16501元案款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完毕。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