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1421号
申请人:沈丙国,男,195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黄用望,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沈丙国与被执行人黄用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用望未按照判决内容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