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粤0111民督16号
申请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801—810房。
法定代表人:彭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航云北街自编339栋83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梁国锋。申请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BY—440—E—SJ[2013]003《花都颐和山庄440亩E区景观工程设计顾问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并交付所有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且已得到被申请人认可。经被申请人确认,其目前还欠申请人设计费93984元未付。就被申请人以上欠款,申请人已多次通过电话、发函催收,但被申请人拖延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目前欠申请人的设计费939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机场集团花都颐和山庄440亩E区景观工程”设计款93984元。申请费717元,由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蔡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