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2779号
原告:杭州拓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2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必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磊,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靖城建安18组水处理公司综合楼由北向南第5、6两间。
法定代表人:肖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涛,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拓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肖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拓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斯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