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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9执40号之二

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439844。 法定代表人邱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志,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91350429587543791C。 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其标的额为工程款6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其中案号为(2018)闽0429执恢130号案件,标的额为23030000元,本院已经启动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9执恢130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9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詹昌盛

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逍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