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盈辉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聚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盈辉煤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聚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盈辉煤电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盈辉煤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菊萍
审判员 杨如珍
审判员 车俊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