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5民初2770号
原告:何芳,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代理人:潘美婷、黄勋有,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意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创景街7号1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D0FF3P。
法定代表人:黄巍。
原告何芳与被告广州意茗进出口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美婷、黄勋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垫付的运费65806.7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5806.7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达纳塞拉公司)的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基于业务往来,被告长期委托梵达纳塞拉公司代理其进行国际进出口货物的运输,由原告负责跟进被告的货运运输的销售及售后工作。2018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安排将位于意大利的几批红酒运往广州黄埔港。原告安排由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被告运输该批货物,涉案货物分四个货柜运输,提单号分别为HLCU7ATGM1、HLCOA825100、YMLU263731、YMLU13796,上述货物已于2018年9月先后到达广州黄埔港。原告告知被告货物已到港并通知其支付约定运费,但被告一直拖延未付。货物超期滞留于码头,产生高额的超期费。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催促原告催收被告所欠付的运费,被告希望先收货再付运费。
原告基于行业内的交易习惯及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中所建立的信任,为避免被告产生更多的超期费,经沟通,原告先为被告垫付运费。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深圳分公司以现金的形式代被告垫付了运费11200元,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19日向深圳分公司指定财务账户(户名:刘福平)转账垫付运费43055.72元、11551元,合计65806.72元。原告垫付运费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23日将涉案的货物提走。其后原告曾多次以电话、微信方式催告被告返还垫付款项,但被告一直借故推脱,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微信(微信号×××,以下简称何)与微信号×××(昵称为wayne,备注名称为黄总,以下简称黄)聊天,显示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1月30日的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18年8月15日,何:下次您这边还是签一个月结协议,我们财务现在收款比较严格了。黄:我下周来签吧,现在在北京呢。何:您得先把两个柜先付了,不然我很惨的,老板后期不会放账期了,针对没有签月结协议的客户。黄:两个柜是多少钱?何:运费RMB31390,8月15日前支付两个柜31390.23,9月1号前支付19579.4。2018年8月20日,何:黄总,麻烦安排一下费用,今天收不到款,财务会扣我工资。黄:好的,稍等小何,我有个连着的会。何:今天务必麻烦要安排哈,不然我只能自己垫钱做担保了。黄没有回应。2018年8月28日,何:黄总,7月份3票的费用我垫付了,后面要到港的柜,财务肯定不会放单的,您务必安排付清后续我们签合同。黄没有回应。2018年9月7日,何:9月6日又到柜了,您这边要结清前面3个柜的费用才能放货了。除了这三个柜,还有2个柜到港,一起5票要付款啦。2018年9月10日,何将其同事于同日19点56分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截图发送给黄。2018年9月14日,何:黄总,7月份两票三个柜未付款。黄:好的,我会尽快了。2018年9月15日,何将其同事于同日20点31分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截图发送给黄。2018年9月25日黄应何要求将被告的营业执照照片发送给何。2018年9月26日,何:7月份的费用今天您得先安排哈。黄:好的。何:黄总您还不付款,9月份到港的柜会产生额外仓租好……黄:好的,明天。2018年9月28日,黄:7月那个打款账户给我一下。何将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账号发给黄,并称:7月份3柜费用为50969.63。黄:另外两个问过小徐了吗?何:问过了,具体金额要等船公司回复,可能要晚些。黄:请一起发给我吧。……何:您今天记得要安排付款了,不能延了,不然产生的费用更多,而且十一前你们要提货的,不能放码头了。费用高到吓人。黄:一定。何将《付款明细》发送给黄(其中载明2018年7月份运费为50969.63元,账户名称与之前一致),并称:5点前要付,不然您这边又增加费用了。黄:没问题。5点前付,就只能转私账给你。何:嗯,先私转账吧。……黄:钱打到你账号了,请查。何:收到了。2018年10月15日,何:9月份陆续到港的四个柜,到10月份就已经是超1个月了,所以您看一下付款期限多少天,我需要给总部审批。并发送其与同事的电子邮件截图,显示9月份4个柜总费用为65806.72元。黄:好的。2018年10月19日,何:前面4柜,9月份的费用65806.72,您什么时候可以付,先出付款保函好了。黄:稍等。2018年10月30日,何:黄总,4柜今天得付款了哦。黄:我稍晚给你电话。还需要有点问题。2018年11月5日,何:黄总费用今天能安排了不?有滞纳金啊。黄:我再催一下上海东方吧,抱歉呢。2018年11月9日,何:黄总,您这边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安排付款哦。黄:我在催东方集团呢。2018年11月23日,何:黄总真要通个电话了。黄:今天一定会。此后何多次发送信息或语音聊天给黄催款,均未得到回复。在上述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就运费月结算付款协议进行协商,何发送协议给黄,协议抬头显示甲方为梵达纳塞拉公司广州分公司,乙方为空白。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明:现我司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何芳代广州意茗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总运费总额RMB65806.72元整,其中人民币43055.72元和人民币11551元转账支付梵达纳塞拉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刘福平私人账户,现金支付RMB11200元。另查明,何芳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刘福平名下银行账户支付43055.72元,通过银行账户向刘福平名下银行账户支付11551元。原告另提供《到货通知》《海运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补料通知书》等文件打印件,显示提单号HLCUEUR1807ATGM1、HLCUGOA180825100、YMLUM601263731、YMLUM613013796,部分提单显示收货人为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收货人为被告,部分显示收货人为被告。被告亦在部分文件上有加盖印章。原告据此主张其为被告垫付了以上运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供提供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的诉讼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欠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费65806.72元,并由原告为其向后者垫付,原告并无对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垫付义务,双方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本案应属于无因管理纠纷。原告提供了其与微信号×××(昵称为wayne)微信聊天记录原件,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确认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虽然原告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微信号×××即是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巍持有,但
本院认为足以认定该事实,理由如下:首先,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数次向对方发送被告欠付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费的统计情况并进行催收,对方均予确认并表示同意付款,而且还实际支付了部分运费;其次,原告与对方就订立月度结算协议进行协商,该微信号还应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的营业执照。以上情况可反映该微信号持有人在为被告与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运费以及订立协议事宜进行沟通。另外该微信号与黄巍的汉语拼音一致,在聊天过程中原告一直称对方为“黄总”。另外原告还提供了相关提单文件佐证梵达纳塞拉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存在的代理运输情况,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
本院认为能够形成高度盖然性,足资认定该微信号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巍持有,并代表被告与原告沟通。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主张。根据聊天内容,原告向黄巍主张并催收被告尚欠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9月份运费共计65806.72元,黄巍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付款,但之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款均未得到回应。结合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反映系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欠梵达纳塞拉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运费65806.72元,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之间无法定或者约定需要原告承担被告的上述运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清偿上述垫付款项,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原告主张该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意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芳一次性支付65806.7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被告广州意茗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孙皓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