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红坡,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谢德平,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现住昌吉市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杜红坡与谢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乌仲昌裁字10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779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877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再一次性给付100000元案款。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