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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485号之一

杜红坡与谢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红坡;谢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红坡,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谢德平,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现住昌吉市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杜红坡与谢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乌仲昌裁字10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779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877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再一次性给付100000元案款。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