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6执1095号

郝家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郝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9)豫1626执1095号被罚款人郝家辉,男,47岁,汉族,居民,住淮阳县。被罚款人郝家辉与郝红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郝家辉拒不按照法院作出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郝家辉罚款2000元。在本决定送达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