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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执525号

李志扬、黄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扬,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黄宏伟,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黄冬生,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黄耀煌,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志扬与被执行人黄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宏伟等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扬支付货款583425元并支付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宏伟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黄宏伟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宏伟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宏伟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宏伟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宏伟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宏伟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志扬。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宏伟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吴 坚 执 行 员  陈根福 执 行 员  骆俊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吴钢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