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汉族,1985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闫福勇,男,回族,1964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海艳,女,回族,1968年11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王玉琴与闫福勇、马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6301.4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76301.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前给付案款5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案款100000元,剩余130346.44元案款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因达成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