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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民初3740号

陈丽华与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华;杨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3740号

原告:陈丽华,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杨文彬,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陈丽华与被告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华负担。

审判员  王国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少雄 PAGE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