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3740号
原告:陈丽华,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杨文彬,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陈丽华与被告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华负担。
审判员 王国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少雄 PAGE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