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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637号

汪尊余、陈光伟、汪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尊余;陈光伟;汪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汪尊余,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陈光伟,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汪武,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民终1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光伟、汪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光伟、汪武名下的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陈光伟、汪武是我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陈光伟名下登记所有的房产、车辆已被依法拍卖、变卖处置。陈光伟、汪武注册开办的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公司、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汪武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工业××与××合肥××城××精品交易××区××室房屋一套已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陈光伟、汪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郑光福

审判员  章大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