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汪尊余,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陈光伟,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汪武,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民终1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光伟、汪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光伟、汪武名下的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陈光伟、汪武是我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陈光伟名下登记所有的房产、车辆已被依法拍卖、变卖处置。陈光伟、汪武注册开办的金寨县伟明机械制造公司、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汪武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工业××与××合肥××城××精品交易××区××室房屋一套已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陈光伟、汪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郑光福
审判员 章大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