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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4219号

李淑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唐伟;李淑英;刘秀晓;孙玉萍;孙立新;孙立江;贺淑玲;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4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玉萍,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健,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立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立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贺淑玲,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秀晓,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李淑英、王健、贺淑玲、刘秀晓、孙立江、孙玉萍、孙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伟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唐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4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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