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4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玉萍,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健,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立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孙立新,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贺淑玲,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秀晓,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李淑英、王健、贺淑玲、刘秀晓、孙立江、孙玉萍、孙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伟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唐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4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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