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446号
原告:田花叶,女,汉族,194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现,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白根栓,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献,男,汉族,195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花园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原告田花叶诉被告白根栓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立案。
原告田花叶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根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花叶撤回对被告白根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田花叶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段 佳
人民陪审员 马兰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