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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446号

田花叶与白根栓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田花叶;白根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446号

原告:田花叶,女,汉族,194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现,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白根栓,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献,男,汉族,195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花园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原告田花叶诉被告白根栓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立案。

原告田花叶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根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花叶撤回对被告白根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田花叶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段 佳

人民陪审员  马兰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