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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9民初410号

李堂权与钱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堂权;钱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629民初410号

原告:李堂权,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6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农民。

被告:钱攀,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23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农民。

原告李堂权与被告钱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堂权、被告钱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堂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房屋的原状(其中墙砖面积16.8平方米,地砖面积15.6平方米)。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为原告的房屋贴墙砖和地砖,当年贴完瓷砖后,原告就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2019年2月,被告以其为原告贴瓷砖需要以现在的单价计算并支付工程款为由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经调解未果,民警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019年2月3日,被告到原告家中将原告房屋的墙砖损坏16.8平方米、地砖15.6平方米,损害结果发生后,罗布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调解,责令被告在2个月内将原告的瓷砖修复好,但被告一直未修复。现在原告要求被告选择同样的瓷砖对受损瓷砖进行修复,如现在的瓷砖与原瓷砖花色不一致,要求被告将所有瓷砖重新更换,故诉至法院。

被告钱攀辩称,原告所述我损坏的瓷砖面积不符,我损坏原告家的瓷砖面积为:墙砖13块共2.34平方米、地砖10块(60cm×60cm规格8块、30cm×30cm规格2块)。我损坏原告的瓷砖是因为我于2016年为原告贴瓷砖,贴完后原告一直未付清工程款,2019年2月我去找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原告不同意支付并要求我将瓷砖敲下来,我一时气愤才损坏了部分瓷砖。损坏原告的瓷砖后,双方在罗布派出所民警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挑选瓷砖花色,我为其修复瓷砖,但原告一直不同意挑选花色,致使无法修复瓷砖。我不同意更换全部瓷砖,只认可为原告修复受损瓷砖,但要原告自行选择瓷砖后施工。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1、图片7张,欲证明被告损坏原告瓷砖的现状;2、治安调解协议书1份,欲证明双方经罗布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被告同意于2019年4月25日前修复瓷砖,但一直未履行。被告钱攀向本院提交了录像光盘1份,欲证明2019年4月6日,被告到原告家中为其修复瓷砖,原告拒绝挑选瓷砖及拒绝让被告修复瓷砖的事实。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勘验了原告被损坏的瓷砖并制作了勘验图及现场情况介绍1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录像光盘无异议,称其已三次通过电话联系过商家,并向之前出售瓷砖的商家发送过图片,商家没有相同瓷砖了,且当天被告没有带施工材料,我也不同意被告用我家的电施工,所以拒绝被告施工。经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欲证事项,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勘验的图片及情况介绍,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钱攀因向原告李堂权讨要工程款未果,于2019年2月3日到原告李堂权家中将原告李堂权房屋二楼阳台墙面瓷砖损坏10块(规格为60cm×30cm)、阳台地面瓷砖损坏8块(规格为60cm×60cm)、卫生间墙面瓷砖损坏3块(规格为60cm×30cm)和卫生间地面瓷砖损坏2块(规格为30cm×30cm)。2019年3月25日,经罗布派出所民警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攀自定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损坏李堂权家的瓷砖修复好,瓷砖花色由李堂权挑选(选取的材料价格不能超过原材料价格);购买瓷砖及贴瓷砖的费用由钱攀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装修工程款产生纠纷,被告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其因讨要工程款未果与原告发生争执进而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双方对如何修复受损瓷砖提出了不同方案,原告要求由被告自行选材对地面、墙面瓷砖全部重新更换或由被告自行购买与原地面、墙面瓷砖相同的瓷砖修复受损部分,被告仅同意修复受损部分,但要求原告自行选材。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对现场的勘验,能确定被告损坏的瓷砖为规格60cm×30cm的13块、规格60cm×60cm的8块、规格30cm×30cm的2块。

本院认为,无论是对瓷砖全部更换还是更换受损的瓷砖,均能达修复的目的,但对瓷砖全部更换的成本较高,也不符合实际,为了保证原告房屋墙面、地面瓷砖的美观、实用,应以相同或相近色泽、花纹的瓷砖更换受损瓷砖为宜,故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受损的瓷砖进行修复。对于由谁选材的问题,双方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约定“钱攀自定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损坏李堂权家的瓷砖修复好,瓷砖花色由李堂权选材(选取的材料价格不能超过原材料价格);购买瓷砖及贴瓷砖的费用由钱攀负担”,可以看出,对瓷砖的选材系原告李堂权享有的权利。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录像光盘,原告李堂权已明确要求由被告自行选材,同时为了便于修复工作的开展实施,本院确定由被告钱攀选购相同规格、相同或相近色泽、花纹的瓷砖更换受损瓷砖。在实施修复工作的过程中,原、被告均应保持理智、和睦,抛开个人嫌隙,妥善处理矛盾和困难。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受损瓷砖(其中墙砖面积16.8平方米,地砖面积15.6平方米)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行选购相同规格、相同或相近色泽、花纹的瓷砖将原告李堂权房屋二楼的阳台墙面瓷砖(规格为60cm×30cm)、阳台地面瓷砖(规格为60cm×60cm)、卫生间墙面瓷砖(规格为60cm×30cm)和卫生间地面瓷砖(规格为30cm×30cm)修复完整。

二、驳回原告李堂权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钱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陶俊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