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0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法定代表人崔士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胜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微,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甲4号。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3.63661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