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8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黄孟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汝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单吉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孟莲、苏汝喜、单吉书与被执行人李峰、李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一、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2184元,此款于2019年7月15日前全部给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8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 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