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7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吴银,男,汉族,1943年8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巴尔斯汗,男,哈萨克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吴银与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巴尔斯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7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银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巴尔斯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吴银偿还借款6500元,并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另交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6550元(不包括利息)。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巴尔斯汗已给付借款11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给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银与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巴尔斯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银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327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陶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海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