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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执2008号

王爱香、应伟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爱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应伟芝,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周晓君,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与被执行人应伟芝、周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6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万宝

审 判 员 伍俊鸿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吴少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