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应伟芝,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周晓君,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与被执行人应伟芝、周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6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万宝
审 判 员 伍俊鸿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吴少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