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817号
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敬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雪娜,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
负责人:孙守东,行长。
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雪娜、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57元,由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衣春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顾广凯
书记员栾琪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