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
被执行人:李素家。
被执行人:张孝菊。
被执行人:王军。
被执行人:郭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素家、张孝菊、王军、郭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2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