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皖0323行初8号 原告单君,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西段。 负责人邹潇波,该单位大队长。 出庭负责人唐传云,该单位教导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固镇县公安局公职律师。 被告固镇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085D。 法定代表人陈克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原告单君不服被告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单君、被告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出庭负责人唐传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被告固镇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2月17日在固镇县人民政府平台发布《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子监控抓拍2019年第四十九批违法车辆的公告》认为辽D×××××号车辆有违章行为,罚款200元、记分3分的行政处罚,要求该车的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原告通过网上缴费系统支付了罚款。 原告单君诉称,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本案原告通过涉案路口时并未见到被告一主张的绿化带标示或路线行驶标示,故原告不构成逆行违法。退一步讲,就算原告的违法行为成立,而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在我国行政执行领域,首违不罚制度已实施多年,本案原告因天黑等因素走错路线,并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也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给予警告及批评教育更为适宜。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我未获得申辩的权利,程序不合法。被告二的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一的处罚决定,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被告二由顺丰快递寄送公文,违反《邮政法》第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送达程序违法。请求:
一、撤销被告一作出的(编号3403231410228291)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告一返还处罚的200元及3分给原告;
三、撤销被告二作出的固公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辩称,一、我大队作出的3403231410228291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调查,2019年12月7日18时50分55秒,原告驾驶辽D×××××号车辆在固镇县迎宾大道固××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原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故根据《道交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以上事实有原告违法行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照片、原告违章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
二、我大队作出的340323141022829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我大队有对单君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单君的违法行为在我县辖区内,我大队有管辖权,单君的逆向行驶行为应当予以处罚。2019年12月10日我大队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子监控抓拍2019年第四十九批违法车辆的公告”,同时还通过手机短信对车辆所有进行了违法通知。原告的行为违反《道交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构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后单君通过网络平台异地接受了处罚。
三、对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理由的答复。1、原告说“该标示是对向行驶的标示,并非原告行驶的标示”,该表述说明原告驾驶行为的违法,由于原告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通过固灵路和迎宾大道十字路口时应当从右侧的道路行驶,而原告则直接将车开到左侧道上逆行,所以原告构成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2、原告称“原告在路口另一侧,相距几十米,并且在天黑的状态下,怎么可能看的见对面的地面标示”,原告这一辩解不能成立,《道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在固灵路××迎宾路交叉路口,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等。在该路段本身路况就很复杂而且是在晚上更容易出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原告无视上述规定和相关设置,既没有降低车速,也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仓促通过,原告这一行为是造成违章的直接原因。从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到路标等相关交通设置。故原告的理由不应采信。3、原告称“原告通过涉案路口时并未见到被告一主张的绿化带标示或路线行驶标示”,该路段建成后即设置了斑马线、交通标线和红绿灯等交通设施,并从2014年8月7日起正式启用了经绿灯及电子警察,绿化带、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没有注意看到或不承认看到,上述设施就不存在或消失。综上,我大队作出的对原告罚款200元的处罚和记3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固镇县公安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固公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接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我局认真核实,并实地查看了该路口后认为,迎宾大道与固灵路路口路况虽然较为特殊,南北路口宽度不同,南方向路面较宽,但是为方便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路中间加装了绿化带用于车辆分道行驶,且地面标志清晰。原告自北向南行驶通过该路口时,未按指示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三十五条逆向行驶的规定。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交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我局作出的固公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我局在办理该案时,从受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决定等过程,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进行。2020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即受理并于当日向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月20日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附证据清单。经对相关证据、事实、程序进行审查并实地走访涉案路口后,我局作出了维持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编号3403231410228291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3月13日向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达,邮寄送达给原告。 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证据材料是:1、辽D×××××号车辆在2019年12月7日在固灵××迎宾路交叉路口逆行情况的照片;2、该路口的现场照片;3、机动车信息查询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监控抓拍违法车辆公告;6、启用固灵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电子警察公告。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单君提交的证据材料是: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3、百度地图搜索到的照片两张。 单君对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从照片上看,地面上的标识对于我这一侧是元首的,我是在右侧行驶的,对证据2有异议,与我提供的照片上的标识不一致,对其他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固镇县公安局对单君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百度上的照片不是案发现场的照片。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所举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举的证据单君虽然不认可,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单君提供的百度搜索的照片与事发现场的照片有区别,区别之处在于事发现场的照片能反映绿化带中间的立柱上有交通标志,而单君提供的照片上则没有。 根据法庭调查及认证,
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单君驾驶辽D×××××号车辆在2019年12月7日18时50分在经过××、迎宾路交叉路口时,因对道路不熟悉且疏于观察,逆向行驶,被电子警察抓拍到,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作出编号3403231410228291对单君罚款200元、记分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违法车辆的名单(含辽D×××××号)和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单君送达接受处罚的通知。单君通过网络平台缴纳了罚款。单君向固镇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固镇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固公复决定【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单君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案涉的本县固灵××迎宾路交叉路口较为复杂,在由北向南行驶的路线设置了交通信号灯,在绿化带的中间立柱上设置了右行的交通标志,共同对该路段的车辆行驶进行指引。
本院认为,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本辖区内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职权依据。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单君驾驶车辆逆行的违法事实作出对单君的行政处罚以及固镇县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固镇县公安局用顺丰快递给单君送达复议决定书的方式不合法,应当使用邮政EMS进行公文文书的送达。固镇县公安局的送达程序不合法,本院予以纠正,但该文书的送达程序对复议结论不产生影响,也没影响单君行使诉权。单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单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单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中于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曹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安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