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68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邱求福,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执行人:徐国祥,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邱求福与被执行人徐国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8)赣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彭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