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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81执93号

邱求福、徐国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邱求福;徐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68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邱求福,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执行人:徐国祥,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邱求福与被执行人徐国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8)赣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彭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