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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669号

张长伟、刘瑞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长伟;刘瑞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669号

申请人:张长伟,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

被

申请人:刘瑞香,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张长伟与被申请人刘瑞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长伟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刘瑞香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张长伟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瑞香名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孙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