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669号
申请人:张长伟,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
被
申请人:刘瑞香,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张长伟与被申请人刘瑞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长伟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刘瑞香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张长伟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瑞香名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孙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