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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22执347号

吴章伟、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章伟;郑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吴章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郑国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章伟与被执行人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章伟依据(2019)闽0122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717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国华已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20年5月31日各偿还了10万元、10万元,合计归还20万元。2019年6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未到期,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宜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