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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66号之一

昌吉市福忠小汽车修理部与魏相国修理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昌吉市福忠小汽车修理部,魏相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福忠小汽车修理部。 住所地:昌吉市。 经营者:张福忠,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魏相国,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福忠小汽车修理部与魏相国修理合同一案中,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775元,未执行标的70775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5日、5月6日、两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固定资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魏相国在银行存款为20余元,已冻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2003年购买的×××号博格达牌货车,已接近报废,无处分价值,故未查封,在固定资产、证券、工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1月25日我院通过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19年5月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魏相国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2019年6月9日,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