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02民初6127号

王超与郑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超;郑振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6127号

原告:王超,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

被告:郑振山,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王超诉被告郑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伟独任审理。审理中

本院认为,因被告郑振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姜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子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