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888号
申请执行人: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拥群。
被执行人:靳亚运,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于洁,女,1989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靳亚运、于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靳亚运、于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本院执行回案款10999元(已发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靳亚运、于洁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