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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3执49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龚志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龚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北路**。

负责人:卢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辉,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龚志勇,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志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支付153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执行费132元。但被执行人龚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志勇价值1556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晓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汪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