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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执243号

徐凤香、刘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凤香;刘习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徐凤香,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刘习勤,女,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徐凤香申请执行刘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3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凤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徐凤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凤香的银行存款2000元。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吴利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金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