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徐凤香,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刘习勤,女,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徐凤香申请执行刘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3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凤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徐凤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凤香的银行存款2000元。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吴利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金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