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7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余寿科,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帕提蔓,女,维吾尔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余寿科与被执行人帕提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特2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寿科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帕提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余寿科偿还劳务费9500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9550元。被执行人帕提蔓已给付劳务费5000元,剩余4500元未给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寿科与被执行人帕提蔓就剩余劳务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寿科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327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陶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海拉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