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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1执9577号

周雪军、李伟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雪军;李伟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9577号 申请执行人周雪军,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 被执行人李伟德,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周雪军与被执行人李伟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4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伟德应支付加工款441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伟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德所有的位于瑞安市××××号的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伟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1执9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殷 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