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民初482号
原告:南和县全鑫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广场东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91122520C。
法定代表人:张素红,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平,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5199410394199。
被告:杨晓瑞,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址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510578331。
被告:杨芳,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现住邢台市。
被告:卢文国,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5199910876501。 原告南和县全鑫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瑞、杨芳、卢文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辉霞
人民陪审员 张红雷
人民陪审员 任高振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