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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3执恢118号

吴文琴、王子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文琴;王子健;刘圣定;刘迪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琴,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系死者王波平妻子。

申请执行人:王子健,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系死者王波平儿子。

被执行人:刘圣定,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刘迪凤,女,汉族,户籍住址为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琴、王子健与被执行人刘圣定、刘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圣定名下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平蛟中心村的不动产﹝舟普集用(2004)第23-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圣定名下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平蛟中心村的不动产﹝舟普集用(2004)第23-17号﹞。 被执行人刘圣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其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胡 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励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