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2197号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来,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业务员。被告莫日根,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金荣,女,42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日根、白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 丁 山
审 判 员 朝 鲁 门
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