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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484号之一

罗银与单继君、古艳、单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银;单继君;古艳;单继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银,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单继君,男,回族,1988年6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古艳,女,回族,1987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单继成,男,回族,1990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罗银与单继君、古艳、单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938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79386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55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3月11日、2019年6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11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古艳名下登记的房产一套已查封,因该房屋设定抵押,未进行处置; 3、2019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单继君、古艳、单继成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单继君、古艳、单继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6月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玉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