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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保277号

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277号

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恩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兴洪,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3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9)川01民初3437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的账户(78×××46)。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东门支行的账户(78×××89)。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天回支行的账户(22×××90)。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的账户(10×××73)。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的账户(51×××99)。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1.13亿元为限。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戚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