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6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王有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鄂尔多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东检一诉刑诉(2019)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有树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并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自愿接受。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有树酒后驾驶×××号长城牌越野车沿东胜区奥林花园小区南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有树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3.36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意见被告人王有树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对被告人王有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王有树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有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王有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班银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戴平安{文书日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6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