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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2467号

松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庆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2467号

原告:松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系经理。

被告:陈晓庆,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