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2467号
原告:松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系经理。
被告:陈晓庆,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