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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执1487号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陈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陈贺;马丽娜;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胡敏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213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鲒埼村。

负责人:陈益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马丽娜,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陈一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5848-8。

法定代表人:陈才平。

被执行人:陈才平,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胡敏翠,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贺、马丽娜、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胡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贺、马丽娜、宁波苏一电器有限公司、陈才平、胡敏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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