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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403执270号

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龙源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龙源纺织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利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龙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梨树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龙源纺织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3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亚军

审判员  刘 戈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