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021执830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洪晓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成刚,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成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浙1021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