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3147号
原告:付秀峰,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秀峰与被告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付秀峰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秀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秀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197元,由付秀峰负担。
审判员 陈寒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