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坤,男,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被执行人李火炉,男,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小坤与被执行人李火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晋0502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火炉于2019年1月22日之前向原告王小坤归还借款400000元。
二、原告王小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进武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鹏程 百度搜索“”